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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网平台规则总则
  

灯网平台规则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规则目的】

为了让用户享受到更优质、安全、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和交易体验,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协同治理,优化灯网平台【包括灯网商城(域名为 www.deng.com)等网站及客户端】生态体系,特制定本规则总则。

第二条【规则基础】

(一)【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定”)规定了灯网平台生态体系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是灯网平台规则制定、修订的法律基础。

(二)【规范基础】灯网平台相关协议作为灯网与其会员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灯网平台规则的规范基础。 

(三)【理念基础】灯网平台生态体系各方践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在灯网平台上共生共赢、共治共建,自律规范发展,对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通过有益探索不断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是灯网平台规则的理念基础。 

第三条【规则原则】

灯网平台生态体系各方尊重和信守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灯网平台生态体系各方在灯网平台上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适用对象】

灯网平台规则适用于灯网平台生态体系各方,包括用户、会员、买家、卖家、其他相关者、灯网等。

第五条【规则体系及效力】

灯网平台规则体系及效力级别如下:

(一)【规则体系】灯网平台规则是以下规则的统称:

1.《灯网平台规则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2.针对灯网平台会员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行业市场管理、营销活动和其他必要事项,所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则规范,包含对具体规则规范进一步细化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则规范”);

3.根据灯网平台临时性管理需求所发布的临时公告。

(二)【效力级别】《总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则规范或临时公告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灯网平台规则尚无规定的,灯网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处理。 

第六条【规则程序】

灯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生态体系发展需要,对平台规则适时制定或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将会于实施前7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规则自公示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规则溯及力】

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后的行为,适用新规则。

第二章 会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通用原则】

会员在灯网平台的所有行为都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灯网平台规则要求,以及根据灯网平台相应页面指引进行操作。

第九条【注册】

会员应当根据灯网平台的流程和要求完成注册,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会员账户如为不活跃账户等情形的,灯网可进行回收。 

第十条【认证】

会员应当根据灯网平台的认证要求,提供会员本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负责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等,下同)真实有效的信息。

(一)会员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本人实人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真实地址、经营地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认证信息证明身份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会员提供的本人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准确的,灯网可不予通过认证

(二)为保障会员认证信息的持续真实有效,灯网可对已通过认证的会员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

会员不得发布如下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德或根据灯网平台相关协议不适合在灯网平台上发布的。 

第十二条【交易】

会员应遵守灯网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真实交易。会员因灯网平台上的交易发生争议,可向灯网发起争议调处服务请求,灯网可视情况要求买卖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灯网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评价】

会员应合理使用灯网平台评价工具,其中使用灯网评价工具的须遵守《灯网评价规范》等相关规定,使用灯网平台其他评价工具的须遵守相关规则规定。

第三章 卖家规定

灯网卖家规定

第十四条【开店与退出】

会员在灯网开店或退店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开店:会员满足相关条件后,方可根据灯网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正常情况下,一个会员作为卖家仅能开设一个店铺,具备一定持续经营能力、满足一定经营条件的诚信卖家,可享有开设多店的权益,详见《灯网入驻协议》。

(二)店铺信息设置:卖家在设置店铺名、店铺域名、店标、店铺介绍等店铺信息时应遵守《灯网网店铺命名及信息规范》。

(三)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卖家满足一定条件可进行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详见《灯网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规范》。

(四)退店:卖家主动注销店铺或被灯网按照相关规则彻底释放店铺、关闭店铺、查封账户的,店铺对应的店铺名及域名可供其他卖家申请使用,详细可参照《灯网退店协议》。 

第十五条【保证金】

卖家应根据《灯网保证金管理协议》缴存保证金用以担保对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以及灯网相关协议、规则的履行和遵守。

第十六条【资质备案】

卖家发布需要准入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系统设置要求提交资质材料,通过灯网备案或审查。 

第十七条【信息及质量】

卖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须符合《灯网商品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定。

卖家应确保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包装说明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并对其所售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卖家发布的商品涉及材质描述的须符合《灯网材质标准定义表》的规定。灯网可根据《灯网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对其卖家所售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交易履约与服务保障】

会员可根据灯网要求及实际需求选择交易方式。

卖家须履行交易或服务等承诺,包括根据《灯网发货管理规范》等规则及其自身作出的承诺在规定和承诺期限内及时发货(特殊情形除外)等。

卖家应保障买家合法权益,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遵守《灯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营销】

卖家参加灯网营销活动须遵守对应营销活动规则规定。

 

第五章 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用户行为违规

灯网会员的风险行为及违规行为根据灯网用户服务协议规范处理。 

二十一条【商业信息发布

发布的商业广告类信息必须符合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相关规范

发送商业广告类信息需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二条【信息发布违规处理与公示

严禁发布违法信息,系统监管到会员发布违法信息会立刻采取措施禁止违法信息继续发布,并立刻撤回已发布的违法信息

对发布违法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会根据灯网用户服务协议规范收回对应会员资格或关闭店铺,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如有涉及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灯网平台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附录定义 

1.用户,指灯网平台各项服务的使用者。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灯网平台相关信息。

2.会员,指与灯网签订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包括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买家,指在灯网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会员。

4.卖家,指在灯网平台上成功创建店铺并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会员。

5.灯网,灯网平台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灯网经营者是中山灯多看科技有限公司。

6.知识产权权利人,指依法拥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示日期:2024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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